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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講堂:會面交往-農曆春節篇

最近開始放農曆新年假期,相信各位都期待和自己的家人和小孩有團聚時光。但對於即將離婚或已經離婚的父母,小孩在農曆春節期間究竟跟誰過?若談不攏,往往衍生紛爭,甚至發展出訴訟,不可不慎。

首先,先進行法普,若離婚後關於小孩的探視方式為何?

簡單說,目前常見的探視方式是:以除夕或除夕前一日至農曆初二晚上或初三早上為前段,農曆初二晚上或初三早上到初五晚上或初六早上為後段,父母雙方每年各自輪流。當然,若男方家庭堅持除夕必須在男方家,或是初二必須在女方家,則可以有另一種約定方式。若雙方談得攏都沒有問題。

上述是有確定的協議書、調解筆錄或是終局確定判決常見的會面交往方式。

但讓人最徬徨的莫過於,雙方並未就農曆春節做任何約定。常見狀況是,法官在暫時處分調解中告知雙方,關於監護權的本案可能在下次農曆年到來前就會結束,所以壓根沒有就農曆春節做任何約定;又或是調解筆錄中約定不清楚;更有些人是從來沒有約定明確的會面交往方案就草草離婚。不論是因為上述何種狀況,當農曆春節已在眼前,就只能自己和對方討論出可行的方案,因為法院作業時間往往趕不上各位的需求。

若是您目前有監護權本案正在審理中,且極有可能在隔年會有終局確定裁判,那麼似乎不需要進一步處理;但若是雙方未約定或雖然已經有關於監護權的確定裁判或是調解筆錄,但仍生爭議者(例如:筆者曾遇過調解筆錄僅約定,男方於每年農曆年後半部可與子女會面交往,但「後半部」究竟是農曆初二或初三,是早上或是晚上交接呢?),若距離下次農曆年還有八到九個月以上,或許可考慮發動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之訴訟,在調解程序或是審理程序中將原本筆錄中或是確定裁判中模糊的部分定義清楚以避免後患。但若僅剩約兩到三個月就要農曆年的狀況,可能可先與對方就農曆年之方案討論,若對方拒絕您就筆錄或確定裁判解釋之會面交往方案,或許可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處理,由執行處協助認定原本筆錄或確定裁判之解釋究應為何,或許也是可考慮之方式。(但請注意:若您手上並沒有透過法院之調解筆錄或確定裁判,則不適用強制執行程序)

不過,若雙方可以自己約定,其實根本不需要兜一大圈又回到法院處理。所以,在發動任何訴訟前,都鼓勵大家先和對方好好溝通,規劃農曆年的探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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